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竹司調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司調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黃晉偉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蔡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
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
定。次按資產管理公司並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
項所定金融機構(注意事項第42點第1 款參照),債務人因
債務清理而聲請調解時,如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僅屬任意
調解,此有司法院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
清理專題)第5 號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惟相對人非金融機構
,依首揭意旨視為任意調解之聲請,又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上開區域之管轄法
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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