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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0-08)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建榮(原姓名許志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視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邱志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代  理  人  楊佩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
    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積欠債
    務總額新臺幣(下同)3,091,380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
    前置調解而未能成立。民國114年1月17日復因右側股骨壞死
    而接受人工全髖關節置換手術,收入減少,無法以工作所得
    提供更生程序之清償,乃於同年6月26日聲請轉為清算之聲
    請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成立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329號案卷查核屬實,堪認聲請人已依消債
    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而未能成立。又聲請人現積欠之債
    務總計約6,852,422元,有債權人提出之陳報狀附卷可參。
 ㈡聲請人現年46歲,陳報其擔任工地磁磚雜工,收入不穩定,
    平均每月收入12,000元,須扶養父母及未成年女兒花費約50
    ,516元,並因右側股骨壞死而於114年1月17日接受人工全髖
    關節置換手術,須休養3個月等情,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
    看診收據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106頁)。另聲請人
    名下並無財產,僅陳報一張保單價值準備金為51,030元,然
    已有保單質借42,798元之壽險保單。
 ㈢依聲請人之收入、財產狀況,已有入不敷出之情況,對比其
    現積欠之債務數額已達約6,852,422元所示,堪認聲請人客
    觀經濟狀況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
    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聲請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爰准
    許本件聲請,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清算程序。司法事務官應調查聲請人是否有其他財產及
    收入,能否連同原願提出供更生清償之數額一併納入清算,
    扶養親屬之狀態有無改變,負擔有無減輕,身體狀況是否恢
    復到可增加收入之程度等情,以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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