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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延長履行期限(2025-09-22)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司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智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左鎮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7月5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認可
之更生方案,其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114年9月起至115
年8月止,共一年停止履行,自115年9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
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
    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主張因
    住所即新竹市○○區○○○街0號之房屋占用鄰地,經聲請人之父
    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406號事件和解,應就占用
    部分遷離,聲請人之父去世後,該屋由聲請人居住,拆除之
    義務由聲請人繼承。而上開事件經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14年7
    月通知進行強制執行,預估所需花費(含拆除後改建被拆除
    區域之廁所、廚房等空間)約新台幣30萬元。此有聲請人提
    出之臺灣高等法院和解筆錄、本院執行處通知書、估價單等
    件影本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而聲請人因被繼承之房屋拆
    屋還地事件所產生之費用肇致一時無法清償,自不能遽予非
    難之,可推定為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
    難,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1年部
    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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