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1-25)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司執消債清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至意
代 理 人 楊若谷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張景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黃志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由債務人提出現金新台幣伍萬
元,並按附件所示分配表分配予各債權人。
債務人應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前,以匯款入帳方式將款項匯入
債權人之帳戶。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
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
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同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法院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
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
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
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
算程序在案。經命債務人提出郵局與金融機構帳戶(含存款
、股票交易、期貨、黃金存摺、基金信託)資料、人壽保險
同業公會出具之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投保紀錄,並審視卷內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債務人所得
與財產資料,斟酌本事件之特性,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
費,依據上開規定,已於114年11月3日以新院玉114司執消
債清晉27字第1144074656號通知各債權人債務人依據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提出之書面資料,請債權人表示
意見,並於同日公告法院編造之債務人資產表在案。爰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裁定以主文所示方式處分清算財團財產
並分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
編號 名稱 裁定開始清算時現值 (元) 處分方式 1 郵局存款 90 債務人提出現金 2 華南銀行存款 119 3 臺灣中小企銀存款 6,657 4 渣打國際商銀存款 1,125 5 台新商銀存款 21,396 6 現金其他 20,613 總計 50,000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