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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3-26)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6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劉秋蓮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謝瑞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114年1
0月3日編造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裁定開始程序後,相對人劉秋蓮未申報債權,本院依據
    聲請人即債務人所陳報之債權人清冊上載金額列計其上。異
    議人對於該債權人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並主張:相對人劉
    秋蓮申報債務人對渠等負有新台幣(下同)120,000元之債務
    ,借貸金額、日期、地點、交付方式應予查明,相對人須提
    供本件借款之資金往來明細,以核實其債權之真偽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劉秋蓮之債權於聲請人前次聲請本院111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更生事件時(該事件嗣經聲請人撤回而
    告終結),即已提出本票影本為據,本院並依職權調閱前開
    卷宗查明無訛,其所申報之債權足堪認定為真正,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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