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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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47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玉鼎
住同上
債 務 人 江典歆即江典勳
住苗栗縣○○市○○○路00巷0弄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號10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江典歆即江典勳對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科學園區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查詢郵
局及保險資料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在苗栗縣竹南鎮。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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