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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09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徐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微矽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而經本院前案核發扣薪移轉命令後,該
    第三人覆知債務人之發薪地係在苗栗縣,且其薪資業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天二字第977號強制執行事件
    執行扣薪中,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亦應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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