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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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09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徐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微矽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而經本院前案核發扣薪移轉命令後,該
第三人覆知債務人之發薪地係在苗栗縣,且其薪資業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天二字第977號強制執行事件
執行扣薪中,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亦應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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