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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853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林庭郁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林庭郁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債權人對債務人謝翔龍即曾翔龍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
    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庭郁為強制執行,惟未載明執
    行標的,經查債務人林庭郁戶籍地址(住所地)係在臺北市烏
    來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最新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次查本件債權人係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25日向本院請求
    對債務人謝翔龍即曾翔龍為強制執行,惟查前揭債務人謝翔
    龍即曾翔龍業已於執行前之113年12月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前揭債務人謝翔龍即曾翔龍已死亡而
    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
    對該債務人謝翔龍即曾翔龍之聲請於法不合,該部分聲請應
    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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