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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89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國能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債 務 人 徐紹文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
    執行,經查,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單位住商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登記址在高雄市苓雅區,郵局帳戶餘額未達扣押標準。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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