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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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素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林素鳳」之記
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林素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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