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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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6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仕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
511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分期付款買賣
申請書暨約定書、應收帳款明細等件為證,惟無法釋明兩造
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通知債權
人文到5日內補正「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如聲請狀債權
存在之釋明證據(所附約定書特別約定事項載明:『於簽訂
本分期付款買賣,特約商即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
其原買賣契約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乙方(遠信
國際資融(股)公司/遠信國際租賃(股)公司,請依實際
情形擇一勾選)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同時授權乙方管理
帳務,不另為書面通知』,惟並未勾選或指定債權受讓之乙
方,故如有債權讓與之情形,應檢具相關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該補正通知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
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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