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6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仕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
    511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分期付款買賣
    申請書暨約定書、應收帳款明細等件為證,惟無法釋明兩造
    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通知債權
    人文到5日內補正「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如聲請狀債權
    存在之釋明證據(所附約定書特別約定事項載明:『於簽訂
    本分期付款買賣,特約商即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
    其原買賣契約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乙方(遠信
    國際資融(股)公司/遠信國際租賃(股)公司,請依實際
    情形擇一勾選)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同時授權乙方管理
    帳務,不另為書面通知』,惟並未勾選或指定債權受讓之乙
    方,故如有債權讓與之情形,應檢具相關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該補正通知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
    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