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靖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之記載,應
更正如下:
原附表:
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新台幣) 利息 備註 起算日 利率 (至清償日止) 1 527元 114年10月15日 4.88
更正為:
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新台幣) 利息 備註 起算日 利率 (至清償日止) 1 4,527元 114年10月15日 4.8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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