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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指定簿冊管理人(2025-1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應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鄭錫元即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應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
    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應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
    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檢具相
    關文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
    已清算完結,由本院以114年度司司字第92號清算完結事件
    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查明確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
    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
    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之應廣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為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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