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指定簿冊管理人(2025-1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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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鄭錫元即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應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
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應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
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檢具相
關文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
已清算完結,由本院以114年度司司字第92號清算完結事件
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查明確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
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
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之應廣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為全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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