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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2025-11-05)

勞資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鄒興德  
代  理  人  吳于安律師
            吳靖媛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哲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
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依勞動事件審
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
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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