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分割協議(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01
案號:重家繼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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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鄭文軒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鄭建宏
被 告 林鄭麗香
鄭文池
訴訟代理人 鄭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經於民國114年8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鄭文池、林鄭麗香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鄭南宗所遺如
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遺產,應按如附表「本院認定分割方法
」欄所示之方法,辦理遺產分割登記。
二、原告其餘之訴(鄭曾桃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駁回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鄭曾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起訴後
,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31頁),其配偶即被繼承人鄭南宗(下稱被繼承
人)先於111年8月20日死亡,此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見同
卷第79頁),是其繼承人為原告(次子),及被告鄭文池(
長子)、林鄭麗香(長女),共3人,但因被告鄭文池及林
鄭麗香等2人與原告鄭曾桃之訴訟地位相反,是以應由原告
為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被告於
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
變更或追加。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1款、第3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履行
遺產分割協議,審理中追加分割母親鄭曾桃遺產(含應協同
辦理繼承登記),並變更兩造應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遺
產依附表一所示方式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登記及將鄭文池由原
告變更為被告(見同卷第215頁),茲被告鄭文池、林鄭麗
香等2人均無異議已為言詞辯論,依上開說明,視為同意原
告上開訴之追加、變更,則與上開規定即無不合,復係涉及
被繼承人及母親鄭曾桃所遺遺產之繼承分割問題,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且依上揭家事事件法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紛爭之
立法意旨及規定,本件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變更,於法有據
,均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林鄭麗香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兩造之主張及抗辯: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因被繼承人於111年8月20日過世,生前均居住於新竹縣新竹
市,且主要遺產均位於新竹縣,故鈞院就本件應有管轄權。
緣被繼承人生前於44年2月8日與母親鄭曾桃登記結婚,婚後
分別於47年6月25日、49年8月8日、51年9月20日育有長子即
原告鄭文池、次子即原告鄭文軒、長女即被告林鄭麗香。嗣
被繼承人111年8月20日過世死亡,遺留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因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故依法為繼承人為鄭曾桃、
原告、被告鄭文池、林鄭麗香便協議遺產分割事宜,而兩造
間4人於112年5月30日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並做成遺產分割
協議書(即原證2,見同卷第83至89頁),惟後續被告林鄭麗
香目前卻僅針對被繼承人遺產中不動產部分無故拒絕配合及
協同辦理不動產之繼承分割登記,縱原告以鄭曾桃為名義委
請富達法律事務所李育昇律師於113年4月15日以富律字第20
240415001號函催告被告林鄭麗香應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原證
5),被告林鄭麗香亦置之不理,從而原告依法提起本訴,因
所有繼承人間即原告、被告鄭文池、林鄭麗就被繼承人遺留
之遺產之分割方式已有共識,且亦共同作成遺產分割協議契
約,故各繼承人即雨造均應受分割協議内容之拘束,是原告
等爰依民法第1164條、遺產分割協議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就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第一、土地標示部分,以及第二、
建物標示部分應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二)因原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告之一即母親鄭曾桃於113年9月23
日過世,故原有之當事人間有情事變更之情形。而鄭曾桃身
前未立有遺囑,故其遺產應包含本件原對被告林鄭麗香訴請
履行分割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在内,今由原告鄭文軒、被告鄭
文池、林鄭麗香繼承之,故在不甚礙被告等之防禦及訴訟終
結下,並基於統合處理及紛爭解決一次性之鄭曾桃生前於4
4年2月8日與被繼承人登記結婚,婚後分別於47年6月25日
、49年8月8日、51年9月20日育有長子即被告鄭文池、次子
即原告鄭文軒、長女即被告林鄭麗香。前被繼承人先於111
年8月20日過世死亡,而繼承人間即鄭曾桃、原告、被告鄭
文池、林鄭麗香,就被繼承人所遺留遺產做有遺產分割協議
書,並向鈞院提起訴訟,目前案經鈞院113年重家繼訴字第1
1號審理中。今鄭曾桃後於113年9月23日過世,鄭曾桃生前
未立有遺囑,故就鄭曾桃之遺產之繼承人為原告、被告鄭文
池、林鄭麗香。鄭曾桃目前所遺留之遺產範圍如附表三及三
之ㄧ所示。目前所有繼承人間即原告、被告鄭文池、林鄭麗
香就鄭曾桃所遺留遺產之分割方式無法達成共識,因此原告
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鄭曾桃之遺產等語。
(三)原告代理人並到庭陳稱:1052地號沒有錯。(問:為何1052
地號旁邊的面積有塗改並蓋章?)因為有寫錯,所以跟他們
要印章並蓋章。是面積有更改,地號沒有錯。(問:對於被
告鄭文池上述質疑,有何意見?)不同意就不會簽名,而且
還簽了四張。印章是我在鄭曾桃、鄭文軒、林鄭麗香、鄭文
池四人的面前當場蓋的,也包括面積塗改的印章也是在他們
四人面前蓋的。為什麼會現在才來提告,是因為協議書後面
的百分比寫錯,地政說要重新蓋章才可以,但被告林鄭麗香
不同意蓋章,被告鄭文池之前同意,才會拖那麼久。地號87
6的部分,地政說我寫錯的部分是繼承人的比例還有乘上權
利範圍,我們原先的協議就是被告鄭文池分三筆,原告鄭文
軒分兩筆,鄭曾桃取得一筆,並保留其中四筆土地的各百分
之一,被告林鄭麗香沒有分到。(被告鄭文池問:鄭曾桃已
經往生,要如何保留百分之一。)(問:鄭曾桃百分之一持
分如何處理?)先保持公同共有的狀態。那時候因為要負擔
鄭南宗的喪葬費,才領鄭曾桃的零散的存款,餘額的部分因
為鄭文池有債務,我陪鄭曾桃去領錢,錢領出來是鄭曾桃拿
去。鄭曾桃的240萬元是贈與給我的沒錯等語。
二、被告之抗辯:
(一)被告鄭文池答辯略以:伊不同意原告之請求,這一張遺產分
割協議書是假的,是亂寫的。是我簽名的沒錯,我的印章是
鄭建宏把我拿去蓋的,我當時不同意這個協議書,土地的面
積也錯誤。我簽名沒有蓋章就代表我不同意。鄭建宏就不處
理,一直拖到現在,我有叫代書去辦,但是鄭建宏不蓋章。
這個田全部加起來有六分,原告鄭文軒三分,我三分,另外
有一間房子是父親名下的,也是原告鄭文軒跟我一人一半,
這樣才公平。建地有150坪,由兩造三人每人各三分之一。
我父親即被繼承人的房子,當時是原告鄭文軒要,但是我不
同意,那是父親蓋的房子,應該是兄弟要分,原告鄭文軒
要 房子也要農地,我認為不公平。我希望可以公平分配遺
產。有一間房子是登記在鄭南宗名下,沒有拿出來分。232
號的房子是我蓋的,171號的房子是鄭南宗拿錢出來蓋的,
所以171號的房子要鄭文軒跟我平分才公平。當初討論遺產
分割的時候只有講到地,當初我不知道鄭曾桃的新臺幣(下
同)240萬元被鄭建宏拿走,我才反對等語。其代理人陳稱
:因為面積是錯的,所以我們不同意。當時我爸爸鄭文池沒
有看清楚才會簽名,當時是先簽名,但是後來大家協議不成
,我的版本鄭曾桃沒有簽名。因為我們鄭曾桃、鄭文軒、林
鄭麗香、鄭文池四人的印章全部交給鄭建宏,這四個印章都
是鄭建宏蓋的,協議書上地號1052是錯的,正確地號為632
號。原告寫的不實在。我當時有在現場,但是我們是不同意
的,我們有用手機拍照起來,我認為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鄭
建宏有偽造文書。庭呈我們當初所寫的協議書拍照的資料(
見本院卷第291頁),其上只有被告鄭文池、原告鄭文軒、
被告林鄭麗香有簽名,並沒有蓋章。鄭南宗名下還有一間房
子即新竹縣○○市○○○街000號,沒有在遺產分割協議書裡面。
鄭建宏說鄭文池有債務,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證明,亂講
話等語。
(二)被告林鄭麗香答辯略以:伊不同意原告之請求,這件事情自
始至終就是分配不均,所以我始終不蓋章。這一張已經沒有
效了,不是真的。本件也分配不公平,所以就算是真的也是
無效。我媽媽鄭曾桃電話中有說女兒也是子女,也要分一份
。我希望每個人各三分之一,不然不公平,至於私底下如何
處理再說等語。
三、查兩造有系爭之遺產繼承協議書(見本院卷第83、85、87、
89頁),其上有兩造之簽名。兩造之父鄭南宗即被繼承人(
下稱被繼承人)於111年8月20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三所
示之遺產,兩造之母鄭曾桃與被繼承人育有3名子女即長子
(被告)鄭文池、次子(原告)鄭文軒及長女(被告)林鄭
麗香等3人,是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兩造應繼分
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有原告所提之起訴狀附表一、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書、律師函、土地登記謄本
、房屋稅繳款單及繳款紀錄、死亡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
參考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11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
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
查復表(國稅部分)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75、77、79
至103、175至191、227至249頁),並有相關戶籍謄本可稽
(見同卷第115至123頁),且為兩造所未予爭執,堪以憑認
。
四、按繼承人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提起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之訴,
性質上屬給付之訴,非如遺產分割之屬形成訴訟。另本件兩
造為鄭曾桃之繼承人,應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承受訴訟,其等
就鄭曾桃之權利應為公同共有,兩造三人公同共有應繼分比
例為如附表二所示,併先敘明。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訴請履行分割協議(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已因全體繼承人簽
名而生效):
1.被繼承人鄭南宗死亡後,兩造之母鄭曾桃及兩造等4人已就
鄭南宗如附表一依所示之遺產,達成按分割繼承協議書所載
方法分割之協議:
①系爭分割繼承協議書,其上均經兩造及鄭曾桃等4人簽名,
且均已用印之事實,為兩造所未予爭執。則被告鄭文池、
林鄭麗香等2人片面主張系爭協議書之內容並無效力云云
,已有可議。
②證人即被告鄭文池之妻子師豫芳到庭具結證稱:(提示本
院卷第83頁遺產分割協議書,問:有無看過此份遺產分割
協議書?)有。(問: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有鄭曾桃、鄭文
軒、林鄭麗香、鄭文池的簽名,是由何人所簽?)是他們
自己親簽,但是他們都沒有蓋章,因為我有在場,所以我
有看過這份協議書。當時鄭文池同意才簽名,但是沒有蓋
章,因為之前鄭曾桃已經把鄭文池的身分證跟印章拿給鄭
建宏,所以沒辦法蓋章。但我不知道當時為何鄭曾桃、鄭
文軒、林鄭麗香沒有蓋章,但事後我知道林鄭麗香是不同
意這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問:簽立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
時,鄭錦祥有無在場?)有。(問:為何林鄭麗香事後不
同意這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好像是跟鄭建宏意見不合。
(問:是否知道鄭曾桃已經往生?)我知道。(問:鄭文
池事後是否同意這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剛開始鄭文池同
意,後來去國稅局調資料後知道鄭建宏已經把鄭曾桃一信
跟農會的錢辦理贈與跟提領,所以才不同意。提出全國贈
與資料清單跟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影本(同意由法院附卷)
。(問:你提出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跟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影
本是鄭曾桃的存款,但是遺產分割協議書是處理被繼承人
鄭南宗的遺產,為何有關聯?)鄭文池後來不同意這份遺
產分割協議書,就是因為發現鄭建宏在鄭文池不知情也不
同意的情形下,在111年2月23日贈與240萬元,還有在111
年8月3日及111年8月23日、112年12月5日、113年6 月28
日分別提領233,744元、241,294元、40萬元、140,000元
鄭曾桃的存款贈與移轉走了,還有一筆新竹一信在113 年
6月份結清269,951元,覺得不公平,才不同意這份遺產分
割協議書。(問:但是雙方已經簽立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
,法律上就已經生效,被告鄭文池、林鄭麗香事後反悔,
有何法律依據?)因為只有簽名,沒有蓋章,代表不同意
,而且印章是鄭建宏自己蓋的。(問:有無其他補充?)
當時這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果大家都同意,也不會上法庭
等語(見同卷114年8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上開事
證相吻合。
③又證人莊雅婷即原告前兒媳暨原告代理人之前妻亦到庭證
稱:(問:是否認識兩造及訴訟代理人?)我都認識,鄭
建宏是我前夫。(提示本院卷第83頁遺產分割協議書,問
:有無看過此份遺產分割協議書?)我有看過,這份遺產
分割協議書是早上溝通完,我照他們溝通的結果,當天下
午擬出來的,我從頭到尾都在場。上面的簽名都是我一個
一個唸完帶他們親自簽的。遺產分割協議書簽完名當天就
有用印,文件是完整的,就差印鑑證明而已,印鑑證明只
有缺林鄭麗香的。(問:本件有無另外找代書?)沒有找
代書,我們都自辦,我有透過我自己的人脈問過,也有問
相關的地政。(問:當天簽完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後,有
無人反悔?)當天都沒有,直到隔年1月,林鄭麗香沒有
拿印鑑證明出來,她擔心我們拿她的土地,她會背負債務
,所以沒有拿印鑑證明,說想要跟我們一起去地政辦理。
(問:鄭文池質疑本件若遺產分割協議書沒有問題,原告
就可以拿遺產分割協議書去地政辦理過戶,為何還要打這
件官司?)因為遺產分割協議書要拿印鑑證明,如果沒有
印鑑證明,就無法辦理過戶,過戶的過程就差林鄭麗香的
印鑑證明。我現在不知道其餘的印鑑證明在哪裡,太久我
忘了。(問:有無其他補充?)我們當初有錄音,鄭文池
有錄影,鄭文池在過程中還有解釋給林鄭麗香聽我們要怎
麼去做協議分割。(問:為何當初遺產分割協議書除了二
筆土地分給鄭文軒及三筆土地給鄭文池之外,其餘的土地
跟存款等財產全部都由鄭曾桃繼承,林鄭麗香都沒有分到
遺產?)這部分一開始是依照阿公鄭南宗的遺願,原本建
地分兩份,一份給鄭文軒,一份給鄭文池,鄭文池的房子
也在他分到的 土地上,而且土地都是農地,林鄭麗香在
台北,不會常常回來使用這些土地,之前也都沒有經營,
都是鄭南宗在處理,存款等財產都由鄭曾桃取得,建地87
4地號(其餘五筆都是農地)在鄭曾桃名下,是因為林鄭
麗香原本也想分,我們那時候把建地先放在鄭曾桃名下,
等全部過完戶再來看處理這筆建地,建地還有共有的持分
,我們只佔2/5,還有其他的持分,比較複雜。遺產分割
協議書第一點是建地,第二點是建物,有標註新竹縣○○市
○○○街000號建物由鄭文軒繼承百分之99,鄭曾桃繼承百分
之1。當時為了讓林鄭麗香有安全感,所以在四筆農地及
上開建物都保留鄭曾桃名下還有百分之1的持分。另外885
地號土地上面有建物,上面的建物也要照土地的方式分割
,是鄭文池在住的,就是麻園一街232號,農地跟農舍需
要同一人持有,所以農地、農舍才會分給鄭文池,麻園一
街232號建物目前還是鄭南宗的名字,但是由鄭文池居住
。新竹縣○○市○○○街000號是由鄭文軒居住繳稅。我有提供
錄音檔給法院等語(見同卷114年8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
,核與上開事證相吻合。
④另證人宋秋霞亦到庭證稱:我是鄭建宏的助理。(提示本
院卷第83頁遺產分割協議書,問:有無看過此份遺產分割
協議書?你看到的時候,這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其上是否有
藍色原子筆劃線及寫「子女各三分之一」之文字〈提示本
院卷第85頁〉?)我有看過遺產分割協議書,但是沒有看
到有藍色原子筆劃線及寫「子女各三分之一」之文字,我
看到的是83頁這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問:為何會看到這
份遺產分割協議書?)我有在現場。上面都是本人自己簽
,除了阿嬤鄭曾桃,阿嬤不會寫字,阿嬤鄭曾桃的名字是
別人代寫,我看到的時候都有蓋章蓋好。(問:當時在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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