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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09-08)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亞倫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宜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載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劉耀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依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所示之清算財團處分方法
    拍賣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分配債務人所提出之等值
    現款,其中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未拍定,現金部分則
    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
    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114年1月22日公告在案
    ,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
    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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