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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6-04-14)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峪緯  
輔  助  人  劉育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峪緯自民國115年4月15日下午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
    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
    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3年度消
    債更字第107號裁定准許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開始更生程序
    ,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進行更
    生程序。更生程序進行中,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6月10日
    編造並公告債權表,債權表已於114年6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
    。聲請人未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本院司法
    事務官分別於114年6月11日、115年2月10日函請聲請人提出
    更生方案,然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迄今未提出更生方案到院
    等情,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114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5號卷宗可憑。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經合法通知,
    未能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合於前引規定,
    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
三、聲請人業於114年4月8日經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67號事件
    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其輔助人到庭陳稱:同意以最低基本
    薪資作為計算聲請人收入之基礎,並以最低生活費1.2倍計
    算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協助聲請人於得以免責之範圍內
    清償債務等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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