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4-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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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羅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天佑分別於民國(下同)98年
8月14日、107年10月4日、108年9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2,400,000元、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分別為128年8月2日、137年10月1日、138年9月22
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7年10月8日、108年10月5日分別
向聲請人借用4,000,000元、5,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借款
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10月8日起至114年10月7日止、
自108年10月5日起至115年10月4日止,按月分期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相對人違約未按期繳付,尚欠本金3,946,854元
、5,000,00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帳戶明細查詢、房屋貸款契約書、
催收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5年3月19日新院瑞民寶
115司拍55字第1105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
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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