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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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3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姿雅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
查第三人係設址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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