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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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17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勝路德股份有限公司、蔡宗吉即蔡榮吉即
游榮吉、許國文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許國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
後」,債務人死亡者,依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3 項規定,固
得續行強制執行,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
無當事人能力,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
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36 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係於民國(下同)115年3月6日執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563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
名義,對債務人歐勝路德股份有限公司、蔡宗吉即蔡榮吉即
游榮吉、許國文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許國文早於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前之109年11月2日死亡等情,有民事強制執行
聲請狀、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4207號債權憑證、債務人許
國文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是揆諸首揭說
明可知,債務人許國文既已於109年11月2日即本件強制執行
開始「前」死亡,債權人於債務人許國文死亡後始對其聲請
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
聲請人為補正,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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