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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6-03-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2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廖御凡即廖元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本院依強
    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換發債權憑證,是本件並無執行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惟債務人設籍於雲林縣,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
    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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