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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09-15)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5 案號:竹小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調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葛懿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
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所載相
對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運處之法定代理人及住
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工商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同時提出載有被告法定代理人
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視為調解)時,固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新竹營運處」為被告,惟未據提出被告之工商登記資料
    ,且起訴狀亦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致本
    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亦無法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
    何人,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限期命原
    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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