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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5-09-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陳國雄  
相  對  人  鄭俊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16
    1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擔保金,以本
    院110年度存字第18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供擔保原因
    已消滅,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供擔保為假
    扣押,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自應向命供擔保之
    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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