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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延長履行期限(2025-10-28)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司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坤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景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謝翰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0月26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認
可之更生方案,其履行期限應予延長8個月(即自114年11月起至1
15年6月止,共8個月停止履行,自115年7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
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
    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主張因
    現擔任OO國小OOOO人員,每月實領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27
    ,552元,然因中風狀況惡化,就診次數增加,另因行車不慎
    導致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在審理中,需常請假,薪水因而
    減少,另近期須進行腎臟穿刺手術,而約聘的工作可能於年
    後就會結束,預估重新找工作的時間需半年,此有聲請人提
    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及法院刑事庭傳票等件影本
    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而聲請人因醫療行為產生之費用、
    行車過失傷害之開庭審理缺勤導致薪水減少,肇致一時清償
    不能,自不能遽予非難之,可推定為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
    方案履行期限8個月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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