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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0-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陳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美秀於民國109年4月10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
    責任,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820,000元、51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09年4月1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680,000元、4
    2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
    屋貸款契約書內。詎相對人自114年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迭經催討俱未獲償,依上開約定,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利
    益,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現積欠其本金共930,221元
    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
    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
    、放款交易明細表、催收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相對人後,
    迄未向本院有所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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