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09-08)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司執消債清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志亮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趙興偉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詹小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代 理 人 高鴻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本院114年4月30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
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
於114年8月18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16字第34367號
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
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
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郵局存款148元。處分方式:不敷手續費,而無處分實
益,故不處分。
2.第一銀行存款1,396元。處分方式:扣除手續費後金額
甚微,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3.嘉新畜產公司股票2,568股。處分方式:因嘉新畜產公
司已下市,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4.台積電股票97股。處分方式:債務人於114年8月12日到
院陳明為利法院續行分配、願依前日收盤價即每股1,18
0元計算,合計共114,460元(即1,180×97=114,460)。
又本院前依職權函知股務代理機構禁止處分,經股務代
理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4年7月2
日中信銀代理字第114202414號函陳報債務人另有前未
領取股利及畸零股款共6,251元。債務人表明願併提出
同額現款120,711元(即114,460+6,251=120,711)供法
院後續分配,故由債務人向本院繳納120,711元供後續
分配,本院不處分換價。
5.機車乙輛。處分方式:車齡已11年,已逾耐用年限,任
無殘值,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6.遠雄人壽保單1件。處分方式:依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陳報狀所載,該保險計至114
年5月5日預估解約金為12,720元。因債務人到院陳稱該
保險已低於保險法新修不得扣押範圍、認屬不得處分之
標的。經本院審認該金額已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
項所規定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
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
個月金額,其性質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故本件標的不處分。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