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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09-08)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志亮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趙興偉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詹小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代  理  人  高鴻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本院114年4月30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
    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
    於114年8月18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16字第34367號
    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
    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
    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郵局存款148元。處分方式:不敷手續費,而無處分實
        益,故不處分。
   2.第一銀行存款1,396元。處分方式:扣除手續費後金額
        甚微,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3.嘉新畜產公司股票2,568股。處分方式:因嘉新畜產公
        司已下市,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4.台積電股票97股。處分方式:債務人於114年8月12日到
        院陳明為利法院續行分配、願依前日收盤價即每股1,18
        0元計算,合計共114,460元(即1,180×97=114,460)。
        又本院前依職權函知股務代理機構禁止處分,經股務代
        理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4年7月2
        日中信銀代理字第114202414號函陳報債務人另有前未
        領取股利及畸零股款共6,251元。債務人表明願併提出
        同額現款120,711元(即114,460+6,251=120,711)供法
        院後續分配,故由債務人向本院繳納120,711元供後續
        分配,本院不處分換價。 
   5.機車乙輛。處分方式:車齡已11年,已逾耐用年限,任
        無殘值,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6.遠雄人壽保單1件。處分方式:依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陳報狀所載,該保險計至114
        年5月5日預估解約金為12,720元。因債務人到院陳稱該
        保險已低於保險法新修不得扣押範圍、認屬不得處分之
        標的。經本院審認該金額已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
        項所規定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
        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
        個月金額,其性質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故本件標的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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