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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09-11)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1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華玉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張修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郭化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0
    號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裁定在卷可稽。依據債務人所提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
    尚有○○存款905元、○○○○○○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其中保單部
    分,其價值未達得扣押之標準,又其所餘存款金額不敷清償
    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經本
    院以114年8月14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1字第33794號
    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並無債權人具狀陳述反對意見。
    本院審酌繼續進行清算程序,其清算財團存款,顯不敷清償
    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
    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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