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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11-28)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子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巧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邱玉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卓駿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
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
請人即債務人應自行向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匯款帳戶資訊。
聲請人即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
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857,604元,其於114年8月29日所提每月1期、每期清
    償新臺幣(下同)3,388元、履行期間6年、總清償金額243,
    936元之更生方案,經通知相對人即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
    案表示意見,未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
    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
    之2分之1之債權人同意或視為同意,經本院將債權人不同意
    更生方案意見轉知債務人,並通知債務人到庭調查後,債務
    人於114年11月25日重行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1期、履行期
    6年、第1至第72期各清償5,430元、總清償金額390,960元之
    更生方案,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最後所提之更生方案,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受償總額為390,960元,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
      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餘90,336元【參酌本院114年度
      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計算式:(41,000-37,236)×24=90,3
      36】,則可處分所得已低於受償總額;又其聲請更生時名
      下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
      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提交之更生方案所載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中之收入
      與支出狀況,均與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之認
      定結果相近,當能採計作為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之標準
      。
(三)承上,債務人陳報更生期間每月收入加計育兒津貼,共計
      37,166元,減每月必要支出31,736元(與配偶共同扶養二
      名子女,扶養子女支出以13,118元計)後餘5,430元,其願
      全數作為每月更生還款金額,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
      之,聲請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
      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
      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則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
      屬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
    可決,惟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
    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
    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一:
一、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台幣元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20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5,430元,並應於每期當月20日或之前給付,共清償72期,合計6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二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857,604元。 3、清償總金額:390,960元。 4、總清償比例:24.08%。 5、清償方式: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二、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417 162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520 192 3 合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5,555 2,561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894 214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318 111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4,455 1,366 合計  1,623,159 5,430 參、計算說明: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期數    

                      
附表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用餐、購買黃金、鑽石等貴金屬、購買商業保險等。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債券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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