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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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6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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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劉秋蓮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謝瑞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114年1
0月3日編造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裁定開始程序後,相對人劉秋蓮未申報債權,本院依據
聲請人即債務人所陳報之債權人清冊上載金額列計其上。異
議人對於該債權人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並主張:相對人劉
秋蓮申報債務人對渠等負有新台幣(下同)120,000元之債務
,借貸金額、日期、地點、交付方式應予查明,相對人須提
供本件借款之資金往來明細,以核實其債權之真偽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劉秋蓮之債權於聲請人前次聲請本院111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更生事件時(該事件嗣經聲請人撤回而
告終結),即已提出本票影本為據,本院並依職權調閱前開
卷宗查明無訛,其所申報之債權足堪認定為真正,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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