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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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4
案號:司執消債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7號
聲請人即債 蘇意如即蘇文秀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1
03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債務人於114年12月23日提出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以
下同)5,500元,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15日給付,還款期
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396,000元,清償成數為
5.91%,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
生方案應予認可:
(一)債務人名下僅有一輛車牌00-0000車輛,為西元1995年
出廠,已無清算價值,名下原有國泰人壽及富邦人壽保
單,惟經查已經債權人良京實業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
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667號終止保險契約,所餘未
終止之保險契約經查保單預估之解約金亦未達保險法第
123條之1規定得強制執行之數額,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受償總額,未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有債務人最近兩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產資料、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等附卷可查。又債務人於民
國114年5月聲請更生,故聲請更生之前二年即為112 年
5月至114年4 月,而依債務人112、113 年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所得總和分別為100,008元、0元,
另依債務人自行陳報前二年收入為從事清潔工之薪資收
入為696,000元,支出為587,976元,均與常情無違,故
債務人前兩年可處分所得之總額,扣除其與依法應受扶
養之人每月最低生活必要支出已低與債務人總清償金額
,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是
債務人所提方案尚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
第3、4款不得認可之情形。㈡
(二)債務人陳報現仍為清潔工,於信華清潔股份有限公司任
職,每月薪資含全勤為29,000元,並提出該公司之薪資
證明為證,勘信為真實,故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所得
得以所陳報之29,000元列計。
(三)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22,619
元,其中需增列扶養一名還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癲癇
之中度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工作不易經常因故失業,
雖領有補助收入每月5,437元,但經常仍需父母的供應
,請求提出與配偶分攤後每月4,000元之支出,並提出
該子女之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書為證,經查債務
人之該名子女前已於114年4月11日勞保退保未再加保,
名下無財產,債務人之配偶投保於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名下亦無財產、所得,審酌債務人之子女雖已成年,
確有因身心障礙情勢導致就業困難等情,故准予增列扶
養費,以利債務人日後穩定依更生方案還款履行。又債
務人列報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8,619元,略高於行政院
內政部公告之115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
生活費之1.2倍,尚屬節省開支之人,且整體更生方案
均具有節省開支盡力清償之誠意,均准予列計。
三、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規定之盡力清償,於
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既債務人已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396,00
0元已高於上開視為盡力清償標準【計算式:(29000 ×00-
00000 ×72)*0.8=367546】,則其立法意旨已指明還款金
額佔總債權金額之比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蒙受多少損
害、其負債是否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之行為
、扶養事實是否申報扶養免稅額等,皆非審核更生方案是
否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
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
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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