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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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90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桂綾即萬春華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前於
114年12月22日 所為裁定應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於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2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以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第三人位於台北市大同區而移轉
管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經查有誤,則原裁定尚有未洽,爰
予廢棄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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