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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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68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楊錦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據��債務人勞保投
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臺中市,郵局存款未達可扣押標準,揆
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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