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68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楊錦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據��債務人勞保投
    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臺中市,郵局存款未達可扣押標準,揆
    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