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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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9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
臺中市,此有債務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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