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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0-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2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川記  
           住彰化縣○○市○○路00號     
債 務 人 張莉美  住新竹縣○○鄉○○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
    保投保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
    查,債務人投保單位所在地係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
    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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