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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47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玉鼎  
           住同上
債 務 人 江典歆即江典勳
           住苗栗縣○○市○○○路00巷0弄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號10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江典歆即江典勳對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科學園區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查詢郵
    局及保險資料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在苗栗縣竹南鎮。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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