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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09-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4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市○○區○○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劉益章  住○○市○○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玉琳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有債
    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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