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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10-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09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黃龍麒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高速達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債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債務人蔣沅辰、林再鑫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其效力僅及於訴
    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
    求之標的物者,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自
    明。
二、債權人民國114年9月8日持本院87年度促字第12473號支付命
    令與確定證明書換發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88年度執星字第3347號債權憑證暨後附之繼續執行紀
    錄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高速達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
    為強制執行,然原執行名義上所載債務人為高速達金屬股份
    有限公司、蔣正芳、林靜、詹阿驛、林圍明,而其中債務人
    蔣正芳於102年7月20日死亡,債務人林圍明於93年1月19日
    死亡,債權人乃以蔣沅辰為蔣正芳之繼承人,林靜如、詹阿
    驛、林再鑫、林建鑫為林圍明之繼承人,聲請對其等為強制
    執行。惟查,蔣沅辰業聲明拋棄對債務人蔣正芳之繼承,林
    再鑫業聲明拋棄對債務人林圍明之繼承,並分別經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534號、93年度繼字第85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
    備查在案,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蔣沅辰、
    林再鑫既已分別拋棄對債務人蔣正芳、林圍明之繼承,即非
    債務人蔣正芳、林圍明之繼承人,顯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
    人。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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