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09-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0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靜宜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黃擧郎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號
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
,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單位立荃工程有限公司登記址在桃園
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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