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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2025-09-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54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盧松永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務 人 張忠義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竹
                        北市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
    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高雄市鳳山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
    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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