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林岱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
幣29,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按日息萬
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9,000元
,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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