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2025-11-05)
勞資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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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鄒興德
代 理 人 吳于安律師
吳靖媛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哲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
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依勞動事件審
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
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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