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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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亞倫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宜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載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劉耀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依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所示之清算財團處分方法
拍賣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分配債務人所提出之等值
現款,其中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未拍定,現金部分則
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
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114年1月22日公告在案
,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
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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