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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破產執行(2026-03-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執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培仁  
代  理  人  吳晉晞(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代  理  人  尤曉貞  
債  權  人  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蔡靜美會計師

債  權  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惠文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四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林敏    
債  權  人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翠芬  
上一債權人
代  理  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電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陳柏辰  
上七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李玉娜  
債  權  人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yed   Paransun

代  理  人  楊美霞  
債  權  人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金  

代  理  人  陸義淋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破產監查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案號欄關於「111執破字第9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109執破字第1號」;原裁定附表之債務人姓名欄關
於「有麗系統製造故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友麗系統
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
    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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