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破產執行(2026-03-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執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培仁
代 理 人 吳晉晞(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代 理 人 尤曉貞
債 權 人 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蔡靜美會計師
債 權 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惠文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四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林敏
債 權 人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翠芬
上一債權人
代 理 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電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陳柏辰
上七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李玉娜
債 權 人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yed Paransun
代 理 人 楊美霞
債 權 人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金
代 理 人 陸義淋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破產監查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案號欄關於「111執破字第9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109執破字第1號」;原裁定附表之債務人姓名欄關
於「有麗系統製造故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友麗系統
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
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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