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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破產執行(2026-03-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執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培仁  
代  理  人  吳晉晞(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代  理  人  尤曉貞  
債  權  人  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蔡靜美會計師

債  權  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惠文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四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林敏    
債  權  人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翠芬  
上一債權人
代  理  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電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陳柏辰  
上七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李玉娜  
債  權  人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yed   Paransun

代  理  人  楊美霞  
債  權  人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金  

代  理  人  陸義淋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破產監查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聲請認
可破產管理人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製作之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之追加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
    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破產法第147 條前
    段定有明文。復按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
    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
    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2至3項亦著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管理人前已依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8
    月27日裁定認可並公告之第一、二次分配表分配完畢,惟聲
    請人至彰化銀行辦理結清時,經銀行承辦人員查詢破產專戶
    尚有利息新臺幣(下同)11,869元,並告知因無結餘將不再增
    加利息,故具狀聲請第三次分配,復經本院於114年12月24
    日裁定認可,惟聲請人至彰化銀行進行第三次分配之匯款作
    業時,復經彰化銀行承辦人員告知破產專戶內金額逾新臺幣
    (下同)10,000元,至今仍持續產生利息,破產專戶扣除第三
    次分配金額,增加利息款項109元(計算式:存摺餘額11,962
    +結清時之利息16元-第三次分配金額11,869元=109元)可供
    追加分配,現破產專戶內至115年3月2日止之剩餘款項共11,
    978元(計算式:存摺餘額11,962+結清時之利息16元=11,978
    元),已於115年3月2日盡數提領並由聲請人保管中,扣除第
    三次分配金額,增加之利息款項109元,並就該筆餘額作成
    第四次分配表,惟因數額較小,爰依債權比例四捨五入計算
    後,向本院聲請許可追加分配即第四次分配,認可並公告如
    附件所示115年3月11日之追加分配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財團前依本院114年8月27日裁定認可並公告
    之第一、二次分配表,已於114年10月28日完成分配並匯款
    後,復有可供分配之財產11,869元,經本院於114年12月24
    日裁定認可,惟尚有餘額109元(計算式:11,962元+16元-11
    ,869元=109元)尚未分配乙節,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115年3
    月11日製作之分配表、彰化銀行存摺明細影本、存摺存款計
    息明細查詢單在卷可憑,是依前開破產法規定之說明,自應
    許可追加分配。又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115年3月11日製作
    之第四次分配表(陳報狀附件45)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
    ,均於法相合,應予認可。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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