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破產執行(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執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代 理 人 吳晉晞(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代 理 人 尤曉貞
債 權 人 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蔡靜美會計師
債 權 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惠文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四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林敏
債 權 人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翠芬
上一債權人
代 理 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電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陳柏辰
上七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李玉娜
債 權 人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yed Paransun
代 理 人 楊美霞
債 權 人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金
代 理 人 陸義淋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破產監查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聲請認
可破產管理人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製作之分配表(本院卷㈧第329
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
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破產法第147 條前
段定有明文。復按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
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
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2項、第3項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管理人前已依本院民國(下同)114
年8月27日裁定認可並公告之分配表分配,並於114年10月28
日完成第一暨第二次債權分配之匯款作業,總計分配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800,733元(第一階段可分配之總金額4,799,
733元+破產管理人於111年間辦理變更公司營業地址之規費
代墊款,後因故不能辦理,台北市商業處將申請費退還予破
產管理人之1,000元=4,800,733元),破產專戶帳戶結餘金額
為0元,並於同日繳清監察人、桁楹法律事務所楊凱雯律師
及破產管理人等3家應繳之執行業務所得稅,惟破產專戶內
尚有至114年10月27日止之存款利息共計11,869元可供分配
,爰向本院聲請追加分配即第三次分配,認可並公告如附表
所示114年10月30日之分配表等語,並提出分配明細表、匯
款回條聯及存摺內頁影本、彰化銀行存摺存款計息明細查詢
單影本等件為證(本院卷㈧第241-291、327-329頁)。
三、經查,破產財團於本院114年8月27日裁定認可並公告之分配
表,已於114年10月28日完成分配並匯款後,復有可供分配
之財產11,869元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分配明細表、匯款回
條聯及破產專戶存摺內頁影本、彰化銀行存摺存款計息明細
查詢單影本、破產管理人分配報告及本院114年8月27日裁定
在卷可憑,是依前開破產法規定之說明,自應許可追加分配
。又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114年10月30日製作之第三次分
配表(陳報狀附件43,本院卷㈧第329頁)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
配方法,均於法相合,應予認可。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