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屏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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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戴廣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4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第2項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8,987元,及其中2
75,141元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33%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於114年12月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
付命令,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279,409元(計算式:278,987+275,141×2.33%×24/365=27
9,409,利息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3,3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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