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1-27)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7
案號:屏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59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廖瑞安
被 告 潘氏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57元,及其中新臺幣391元,自
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12
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5,000元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35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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