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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2026-03-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5 案號:屏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雅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俊潔  
            陳琦文律師
            林玠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長治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亮慶  
訴訟代理人  姚政松  
            楊蕙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
    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760,669元(計算式:占用面積×土地現值,
    45.01×16,900元=760,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5元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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