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2026-01-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3
案號:屏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04號
原 告 鄭雅馨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俊潔
陳琦文律師
林玠均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告 屏東縣長治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亮慶
訴訟代理人 姚政松
楊蕙怡
被 告 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訴訟代理人 鄭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面積分
別2.99、0.07、0.84、41.1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占用
之土地返還原告,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下同)16,900元乙事,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60,669元(計算式:占用面積×土地現值
,45.01×16,900元=760,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
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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