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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0-28)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28 案號:屏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5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陳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肆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7,342元,及其中7,090元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編號
    2至5所示之利息;嗣原告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342元,
    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12月9日向原告締結信用卡契約(下
    稱系爭契約),依約被告領用原告核發之信用卡後,得持卡
    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喪失
    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並加計
    違約金。原告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114年1月22日止,尚
    有27,342元之消費帳款及依約計算之如附表所示利息未給付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富邦信用卡
    (正卡)推薦專用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
    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債權計算書、債權額
    計算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25頁),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
    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
    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
    裁判費1,500元,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編號 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方式 1 7,090元 百分之12.5 自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2,009元 百分之14.5 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386元 百分之14.62 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557元 百分之14.63 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300元 百分之15 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27,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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